转让北京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邵经理======审计 验资
----------------转让北京会计师事务所-------------------
受客户委托现转让一家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公司成立三年以上,每年都有出报
告,公司整体干净无异常,无官司无债务纠纷问题,两位会计老师可以继续留任,人员费用低,公司资料齐
全接受即可开展业务。
另转让:新成立会计师事务所,满一年会计师事务所。
新办会计师事务所需要条件:
一、会计师事务所设立条件及其他要求
(一)根据《办法》第七条规定,设立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2名以
上的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 4、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二)根据《办法》第八条规定,设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
5名以上的股东; 2、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 3、有不少于人民币30万元的注册资本;
4、有股东共同制定的章程; 5、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 6、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根据《办法》第九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证书; 2、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 3、成为合伙人或者
股东前3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4、有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后近连续5年
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下列审计业务的经历,其中在境内会计师事务所的经历不少于3年:
(1)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2)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3)办理企业
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
审计业务。 5、成为合伙人或者股东前1年内没有因采取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欺骗、贿
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而被省级财政部门作出不予受理、不予批准或者撤
销会计师事务所的决定。
(四)根据《办法》第十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设立主任会计师。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
主任会计师由执行会计师事务所事务的合伙人担任。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主任会计师
由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由股东担任。
(五)根据《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在成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之前
,应当在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办理完从原会计师事务所转出的手续。若为原会计师事务所
合伙人或者股东,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合伙协议或者章程办理完退伙或
者股权转让手续。 (六)根据《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
有关规定。未经同意,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使用包含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字号的名称。
以现场方式提交申请材料的,办理程序如下:(1)申请人取得商事登记机关的营业执照
。注:申请人在申请商事登记机关的营业执照前,请先登录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进行字号
查重(设立分所无需查重)。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不得使用与已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相同
或者相似的名称。
(2)网上申报与收发文窗口受理申报同步进行。
(3)审批人员进行形式审查(核对原件),发放受理回执。
(4)受理后公示,公示期为14个工作日。
(5)内部审查。
(6)核发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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